近日,吉林省公安厅、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打击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违法犯罪活动执法协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加强公安机关和药监部门的协作配合,加大“两品一械”领域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办法》明确,省公安厅和省药监局建立联动执法办公室,由省公安厅生态环境犯罪侦查总队和省药监局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信息互通、形势研判、案件会商、执法联动。各市(州、长白山)公安局、省药监局各检查分局、各市(州、长白山)市场监管局应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工作情况,加强信息共享,制定对策措施,并建立联络员制度,负责案件移送、材料流转、信息交换等日常事务,如遇紧急情况,可随时召集会议。
《办法》指出,公安机关与药监部门针对“两品一械”领域违法犯罪突出问题定期开展联合执法,药监部门遇到涉案当事人不配合调查取证、违法行为人可能逃匿或者销毁证据等情况的,可商请公安机关提供帮助;对可能涉嫌犯罪的,可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如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并附有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书、调查报告、涉案物品清单、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意见等材料。公安机关对药监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一般应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案情重大的,应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特殊情况下,受案单位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再延长30日作出决定。
《办法》强调,药监部门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就刑事案件立案标准、证据的固定保全等问题咨询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可就专业技术性问题咨询药监部门。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如涉案证据需药监部门配合提取抽样、检验、鉴定或出具认定意见的,可商请药监部门开展工作。药监部门应协调当地食品药品检验所或省药品检验所、省医疗器械检验所开启刑事案件检验检测应急通道,对公安机关送检的涉案物品优先受理、优先检验、优先出具检验结果,检测费用由实施检验的机构承担。对涉及案件定性的专门性问题,双方应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出具认定意见;对涉及案件定罪量刑的核心或者关键专门性问题,应通过邀请专家论证和联席会议等形式出具认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