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2日,吉林省政府新闻办在吉林省政务大厅新闻发布厅召开吉林省建立健全自然灾害监测预警制度新闻发布会。吉林省应急管理厅副厅长孙廷东出席并解读《吉林省关于建立健全自然灾害监测预警制度的实施办法》相关情况,吉林省应急管理厅风险监测和综合减灾处负责人于德君一同出席并回答了记者提问。
据孙廷东介绍,吉林省作为灾害多发省份,种类多、分布广、发生频率高,不仅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而且对社会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产生一定影响。加强自然灾害监测预警,科学防灾减灾救灾,减少灾害损失,是党和政府始终高度重视的一项工作。当前,我们在自然灾害监测能力方面仍存在监测资源分散割裂,监测网络覆盖程度不高,监测水平参差不齐,新技术新装备应用不足等短板;在预警预报能力方面仍存在预报预警技术水平薄弱,高风险环节预警覆盖面严重不足,灾害预警“最后一公里”问题仍未解决等薄弱环节;在灾害风险底数方面,仍存在多数灾种未开展风险调查评估,而防灾减灾资源又隶属不同部门,缺少权威、统一、高效的信息集成平台。
吉林省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业务主要涉及气象、水旱、地震、地质、森林草原火灾和农作物病虫害6大类自然灾害,业务数据涉及自然资源、水利、林草、气象、地震、农业农村等众多部门。在去年的机构改革中,明确了新组建的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监测预警制度。为着力解决当前自然灾害监测预警存在的一些问题,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吉林省应急管理厅牵头制定了自然灾害监测预警制度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于7月末完成初稿起草工作,从8月初开始多次组织专家论证,并向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气象局、省地震局等省减灾委成员单位和各市州政府广泛征求意见,综合各方意见后,经省政府同意,9月10日,以省减灾委员会文件正式印发实施。
《吉林省关于建立健全自然灾害监测预警制度的实施办法》紧扣吉林省省情,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围绕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预防为主,牢固树立风险管理和综合减灾理念,不断完善自然灾害监测预警制度体系,推动形成自然灾害监测预警合力,建立国家、省、市、县四级监测预警信息报送制度,切实提高吉林省自然灾害监测预警水平。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内容:
(一)推动健全自然灾害分类监测体系和分级预警体系。自然灾害监测部门要针对自然灾害种类和特点,完善本部门地面监测站网布局,划分重点监测区域,确定重要监测点,加密监测站点,消除监测盲区,提高监测覆盖率,对自然灾害及其有关要素进行实时监测。应急管理部门要针对多灾并发群发和灾害链发情况,在充分利用有关部门监测数据的同时,综合采取空天地一体化监测手段,拓宽信息自动化、智能化采集渠道,探索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工作,提升自然灾害立体综合监测能力。在重特大灾害发生前后,协调有关自然灾害监测部门及时派出监测队伍,针对重点区域开展应急加密动态观测,及时为应急决策提供信息支撑。推动提高自然灾害预测预报产品的时空分辨率和更新频率,综合利用国内外预测预报模型模式,提供更加及时精准的预警预报。按照自然灾害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等综合研判结果,开展分级预警。
(二)建立自然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共享和报送制度。统筹有关部门建立吉林省自然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化平台,实现信息交换共享、业务高效协同,并逐步拓展更多分析研判等功能。加快与气象、水利、自然资源、林草、公安、工信、住建、交通运输、教育、卫生等部门及军队建立自然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共享机制。建立自然灾害监测预警信息逐级报送制度,设立专岗人员,明确报送范围和内容,确定报送形式和时限,严格报送流程和要求。
(三)建立自然灾害综合风险会商研判制度。构建涉灾部门、专家团队、地方政府、灾害现场等多方参与的会商平台,汇总分析各专业部门灾害趋势预测和重大灾害形势研判意见,形成综合会商研判报告,实现多方参与会商和多源监测预警信息的综合研判。密切关注重特大自然灾害发生发展全过程,及时组织有关监测部门汇总分析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对自然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影响范围、损失影响和后续风险等开展快速综合研判。
(四)健全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和预警响应制度。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完善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平台,明确发布职责、审批程序、发布流程,发布渠道和保障措施,确保及时准确发布预警信息。构建基层预警信息发布服务体系,提高社区、人员密集场所和偏远区域预警信息传播接收设施普及率,整合基层各类信息员队伍,扩展社会传播节点,构建集技术、装备和队伍于一体的基层预警信息发布服务体系,提高信息覆盖率和播放频度,逐步解决预警“最后一公里”问题。细化各级自然灾害预警响应措施,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做好预警信息发布与应急响应启动的衔接,健全多部门前后方应急联动机制建设,确保预警响应效果。
记者提问:
记者:刚才,孙厅长介绍说吉林省出台的《自然灾害监测预警制度的实施办法》是在国家出台相关制度的基础上制定的。请问孙厅长,吉林省的《实施办法》和国家出台的相关制度相比,最大的区别是什么?
孙廷东:应急管理部今年6月中旬出台了《关于建立健全自然灾害监测预警制度的意见》。为贯彻落实本意见,吉林省应急管理厅草拟了《吉林省自然灾害监测预警制度的实施办法》,并多次征求了省直相关部门及地方政府意见,于9月初出台了实施办法。吉林省出台的办法与国家出台的意见大体有以下三点不同。一是制订和实施的主体不同。国家制定和实施的主体是应急管理部和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吉林省制定的主体是省减灾委员会,实施的主体是省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也就是省直相关的涉灾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二是从规范的层面上看有所不同。国家出台的监测预警制度侧重规范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吉林省的实施办法侧重的是规范省减灾委各涉灾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三是从内容上看吉林省的实施办法有三个侧重。第一侧重综合协调和部门联动,第二侧重分级负责和区域协同,第三侧重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另外,实施办法除明确应急管理部门的职责外,对自然资源、水利、住建、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气象、地震等部门在分类监测、分级预警、信息报送、信息共享、综合研判会商等多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记者:据了解,水利、气象等相关部门经过多年建设,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监测预警体系,应急管理部门应如何建立综合性自然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并突出应急管理特点?
于德君:《实施办法》出台的初衷,是进一步规范完善和健全各有关涉灾部门的分类监测和分级预警体系。自然资源、水利、住建、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气象、地震等部门在原有的基础上,针对自然灾害种类和特点,完善本部门专业监测站网布局,划分重点监测区域,确定重要监测点,加密监测站点。应急管理部门作为自然灾害的综合管理部门,在履行自然灾害管理职能时,坚持有统有分,综合为主,既不能全部依靠其他部门,当一个“二传手”,也不能替代专业部门的工作,而是在其他部门工作基础上,整合应急管理部门的综合优势、力量优势和其他涉灾部门的专业优势,做好集成、深化和再加工,做好自然灾害监测预警的汇总和风险评估的综合等工作,切实体现我们的职能定位。与此同时,省应急管理厅风险监测和综合减灾处还将建立重特大灾害应急加密观测机制。重特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应急管理部门协调有关自然灾害监测部门及时派出专门监测队伍,配备监测装备,针对重点区域多手段开展应急加密动态观测。省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可配合开展有关工作,及时为应急决策提供信息支撑。
记者:目前,气象预报准确率较高,对生产生活的指导作用很强,但在我们听到各类预警时还是比较迷茫,知道会有比较极端的天气,但并不确定是不是会发生灾害,该做什么防范措施?这种情况应急管理部门有什么措施进行改进?
于德君:这位记者提出的问题,直接切中当前自然灾害预警监测的“痛点”。气象监测预报从监测技术、算法模型和覆盖面上已经非常成熟,预报准确率也比较高,气象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有重要参考价值。发生致灾事件只是诱因,是否发生灾害或灾害影响程度,则要根据致灾事件强度和其影响区域的地质地貌、人口和产业分布、防灾减灾能力、主要承灾体风险水平等诸多要素综合分析,而这方面的调查工作我们才刚起步,是亟待补齐的短板。中央财经委第三次会议后,应急管理部就开始统筹全国第一次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主要任务就是为了摸清各类灾害风险隐患底数,查明重点区域抗灾能力,客观认识全国各地灾害综合风险水平,形成自然灾害防治区划和防治建议。普查成果结合各专业部门的监测预警预报信息,可以更有针对性、更精确地向灾害易发区发布预警预报并提供防范建议。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吉林省从明年开始,就将全面开展这项工作。
记者:根据《实施办法》的规定,目前吉林省在自然灾害综合风险会商研判上有什么成型的机制吗?
于德君:省应急管理厅组建后,根据综合防灾减灾的职能划分,经请示省政府,吉林省第一时间重新调整了省减灾委员会,减灾委员会的办公室设在省应急管理厅,履行减灾委日常工作职能。减灾委员会下设专家委员会,在减灾委办公室的组织下,定期召集相关专家开展会商,分析研判全省灾害发生发展趋势,预测研究灾情。此外,经省政府批准,今年6月,吉林省还专门建立了自然灾害防治厅际联席会议制度,17个省直部门是联席会议的成员单位。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调度和通报灾害防治的相关情况,汇总分析和研判灾情。每到汛期、节假日以及重大纪念日等重要节点,省应急管理厅风险监测和综合减灾处都组织开展会商,并组织有关部门汇总分析自然灾害趋势预测信息,组织开展自然灾害风险形势分析研判,确定风险水平、风险类型和高风险区,形成自然灾害风险形势分析报告。仅今年下半年,省应急管理厅风险监测和综合减灾处就通过会商,形成了2期自然灾害预测分析研判报告,供省政府和省涉灾单位部门决策参考,在防灾减灾抗灾救灾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