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城区环境,南充市高坪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围绕当前影响市容环境秩序的突出问题,强化整治力度,打造整洁、靓丽、和谐、有序的城市环境,近日,该局执法人员在各辖区内对学校、社区、工地、单位、企业等覆盖式宣传《南充市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对乱停乱放、随地吐痰、乱扔杂物、散发商业广告等违法行为进行宣讲宣传,让广大市民群众深入了解不文明行为相关法律责任,营造群众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的法制氛围,不断增强法治意识,进一步提高全民素质及文明程度市创建成果。
宣传活动以发放《南充市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宣传手册与现场讲解相结合的方式。城管执法人员向商铺发放宣传单,并向企业、商户耐心解释,使企业、商户能够充分了解《条例》规范内容,并协调商户用门头LED电子屏进行宣传,有利于提醒往来市民了解《条例》内容。
通过此次宣传活动,使市民群众对城市管理工作有了更加深入的认识,提高了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知晓率。大家纷纷表示要积极参与到城市管理中,通过自身影响他人,带动更多的人参与进来,共同维护城市环境秩序。
《南充市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法律法规知识
《南充市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7年4月27日由南充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2017年7月27日经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适用范围有那些?
A第二条 本条适用于南充市城市规划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街道)规划区、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的环境卫生管理及相关活动。
Q《条例》对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
A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镇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镇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城镇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指导居(村)民委员会开展城镇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动员辖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居(村)民等参与环境卫生治理,及时发现反映存在的问题,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发展改革、公安、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交通运输、食品药品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镇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Q《条例》对环境卫生责任区和责任人是怎样确定的?
A第十二条 城镇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和责任人制度,责任区和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城镇道路(桥梁)、地下通道、人行天桥等公共区域,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等城镇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由环境卫生管理机构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负责;(二)居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居(村)民委员会负责;(三)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等单位,由单位负责;(四)文化、体育、娱乐、休闲、餐饮、住宿、游览、贸易等公共场所,以及机场、车站、码头和各类停车场,由经营管理者负责;(五)河道、湖泊、湿地及沿岸规划范围,由管理单位负责;(六)各类工程施工场所和室外作业场所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建设用地由使用权人或者管理单位负责;(七)临时占用的道路或者公共场所,由占用者负责。责任区和责任人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的,由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跨县(市、区)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Q《条例》有那些禁止行为?
A第十四条 禁止下列影响城镇环境卫生的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二)乱丢烟蒂、瓜果皮核、纸屑、口香糖、饮料瓶(罐)、塑料袋及食品包装物等废弃物;(三)从室内、车内、船内向外抛弃废弃物;(四)在非指定场所抛撒、焚烧冥纸等祭祀用品以及燃放烟花爆竹;(五)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枯草或者其他废弃物;(六)在道路、广场等露天场所屠宰畜禽等动物;(七)其他影响城镇环境卫生的行为。
Q《条例》对饲养家禽宠物等有什么规定?
A第十五条 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羊、猪等畜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饲养犬、猫等宠物不得影响城镇环境卫生。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携带人应当即时清除。
Q《条例》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有那些规定?
A第十六条 早市、夜市、摊区、临时农副产品市场应当定时定点经营,保持摊位整洁,收市时应当将垃圾、污渍清理干净。临时饮食摊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油污、污水和垃圾污染环境。第十七条 城镇道路上行驶的车辆应当保持车身整洁,运载散体、流体物质的,应当采取严实密封的防护设施,不得泄漏、遗撒;车辆不得轮胎带泥驶入城镇道路造成污染。第十八条 从事车辆清洗和修理、废品收购以及水产品经营等易对城镇环境卫生产生影响的活动,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和垃圾向外散落,保持环境卫生整洁。
Q《条例》对餐厨废弃物管理有什么要求?
A第二十七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食堂等应当将餐厨废弃物单独收集、存放,按照规定处置,不得随意投放餐厨废弃物,或者将其投放、销售给未经备案并签订经营协议的单位和个人。
Q《条例》对建筑垃圾处置有什么规定?
A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Q《条例》对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管护有那些规定?
A第三十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损毁城镇环境卫生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拆除、迁移城镇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等特殊原因确需关闭、拆除、迁移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提出方案,经本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Q《条例》对相关违法行为应承担那些法律责任?
A第四十三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影响城镇环境卫生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城市建成区内饲养畜禽的,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予以没收,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携带人未即时清除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对环境卫生造成影响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城镇道路上行驶的车辆,运载散体、流体物质的,未采取严实密封的防护设施,泄漏、遗撒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车辆轮胎带泥驶入城镇道路造成污染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从事车辆清洗和修理、废品收购以及水产品经营等活动,导致污水外流和垃圾向外散落,对环境卫生造成影响的,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食堂未单独收集、存放餐厨废弃物,随意投放餐厨废弃物或者将其投放、销售给未经备案并签订经营协议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占用、损毁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擅自关闭、拆除、迁移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