逗硬!未落实这件事,高坪一在建工地被处罚3万元

2021-03-26
来源:智慧中国四川信息中心    作者:南充市高坪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严松林

  近日,南充市高坪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队员在巡查过程中,发现位于高坪区江东中路七段的某项目工程有多个细节未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最终依法被处罚3万元。

  “我们发现该工地施工现场存在部分裸土未覆盖,场内部分建筑材料未覆盖。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同时施工道路未全部硬化并存在污染,且船型池污水未及时更换的行为。”南充市高坪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说,这些行为涉嫌违反了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于是对其所在公司立案,并作进一步调查。

   随后,该局向该公司送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立即整改,整改后,该公司予以了整改回复。

  “目前我们调查、取证工作已全部完成。并作出了对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处罚。”该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他们还将继续加大监管和查处力度,确保辖区内各个施工工地规范施工,共同守护碧水蓝天。

 

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宣传单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2018年12月7日施行)

   ▼问:本实施办法适用范围有那些?

   ▲答: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在施工扬尘防治中有哪些规定和要求?

   ▲答: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控制扬尘污染的责任。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细则,对发现的扬尘污染行为,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正;对不立即整改的,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第五十五条 施工工地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公示施工负责人、扬尘污染控制措施、主管部门以及举报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二)施工工地设置围墙或者硬质密闭围挡,并对围挡进行维护;    (三)对施工现场进出口通道、场内道路,以及材料存放区、加工区等场所地坪硬化,对其他场地进行覆盖或者临时绿化,对土方集中堆放并按照规范覆盖或者固化;    (四)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设置车辆冲洗设施,施工及运输车辆经除泥、冲洗后方能驶出工地,不得带泥上路;    (五)露天堆放的河沙、石粉、水泥、灰浆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以及不能及时清运的建筑垃圾,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高度的密闭围栏,并对堆放物品予以覆盖;    (六)土方施工、主体施工、装饰装修、总坪施工及爆破、拆除、切割作业时,应当使用洒水或者喷淋等降尘措施;    (七)城市建成区施工工地应当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备,并与当地有关主管部门联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要求对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实施监督管理,将扬尘污染防治情况纳入建筑施工各方责任主体信用信息,并纳入资质等级、项目招投标管理。

  ▼问:石材加工切割在扬尘防治中有哪些规定和要求?

  ▲答:第五十八条 石材加工企业应当采用湿法加工工艺,无法使用湿法工艺的应当安装收尘装置,防治粉尘污染。    在城市建成区内从事石材销售、加工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不得进行石材露天切割、打磨等作业。  

  ▼问:哪些区域禁止焚烧易产生烟尘污染和恶臭气体等影响空气质量的物质?

  ▲答:第六十一条 市(州)人民政府应当划定禁烧区。禁止在禁烧区及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高压电线路等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杂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第六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问:从事餐饮经营服务在油烟排放方面有那些硬性规定和要求?

   ▲答:第六十三条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确保达标排放。禁止通过下水管道、私挖地沟等方式排放油烟。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问:燃放烟花爆竹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第六十五条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条件和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问:建筑施工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设项目监理单位未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细则;对发现的扬尘污染行为,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改正,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扬尘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问:石材加工切割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问:在禁止区域焚烧易产生烟尘污染和恶臭气体等物资的行为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问:从事餐饮经营服务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相关规定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