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歌城喝到“有虫”啤酒部分人员身体出现不适反映

――聚焦高坪区钻石街盛世沐歌歌城“虫”啤酒事件2020-07-31
作者:张鑫 李春

“请朋友去歌城喝酒,没想到却喝到了‘长虫’的啤酒,导致朋友们恶心呕吐,让张先生气恼不已,谁知道能遇上这种事,在朋友面前头都抬不起来了”。张先生说。

                                   消费者:在盛世沐歌歌城喝到长虫的啤酒

 7月28日晚上,张先生先是和朋友们一起吃饭,吃完后10余人去高坪区钻石街盛世沐歌歌城喝酒唱歌。

当晚9点多,他们来到了钻石街的盛世沐歌歌城,点了两件重庆啤酒1958醇麦啤酒。两个多小时后,突然有朋友说肚子不舒服,恶心。大家以为是他喝醉了,劝他不要再喝了。接着又有朋友说他也感觉不舒服,想吐又吐不出来,考虑到朋友们的兴致,自己强忍着没说。不对呀,拿起酒瓶打量,这不看不知道,一看大家的酒意顿时醒了一半,啤酒瓶里的啤酒不仅浑浊,还有虫子在里面跑。

朋友们闻言色变,纷纷瞅过头来看啤酒,一位朋友当场哇的一下子吐了出来。

愤怒的张先生叫来了服务员和负责经理,责问他们这是怎么一回事情?

朋友中有人生气地当场拨打了12345热线,不久高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清溪所工作人员来到了现场,封存了虫啤酒,承诺一定会严肃的调查处理此事。

张先生介绍,当晚回去后,多位朋友出现了身体不适,“朋友相聚,本来是一件高兴的事,结果却遇着了“坑”。时至现在,高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清溪所,盛世沐歌歌城以及重庆啤酒1958醇麦厂家均没有给消费者们任何回复。

 

律师:可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对此,四川某律师事务所杨青权律师认为,《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

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本案中,如果“虫”啤酒是商家提供给消费者的,则商家需要承担以下责任:一是赔偿消费者损失责任,比如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具体赔偿金额需要结合就医病历、医疗费票据、交通费票据、误工损失证明等。如果消费者未能出示上述损失证据,则商家无需赔偿。二是惩罚性赔偿责任,应支付消费者实际购买的“虫”啤酒价款的十倍或所造成损失三倍的赔偿金,但不低于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