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检察院加强制度建设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2019-12-05
来源:智慧中国    作者:张 丽

微信图片_20191205101918

  沈阳市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会现场

  12月4日,沈阳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介绍,自2019年以来,沈阳市人民检察院制定出台多项制度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相关情况。

  据介绍,沈阳市人民检察院在大量调查研究、广泛征求企业意见建议基础上,制定出台了多个具有针对性的制度性文件,为企业织密了“保障网”,筑起了“防火墙”。

  一、制定下发《沈阳市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保障和服务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今年初,市检察院召开党组会审议通过此意见,以2019年1号文件下发。意见共8条,从思想认识、工作摆布、责任落实和组织保障等各方面,对沈阳检察机关依法保障和服务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做了整体安排,主要内容是:一是提高政治站位,增强依法保障和服务民营企业发展的责任感。把中央鼓励支持引导民营经济发展的坚定决心和鲜明态度,转化为检察工作中的实际行动,围绕为民营企业经营创造良好法治环境出实招办实事。二是树立企业家的人身财产安全感。以“谦抑、审慎、文明”理念为办案指导思想,突出平等保护,确保对民营企业“一碗水端平”。三是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为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经营提供保障。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严格区分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界限,注意区分经济纠纷与违法犯罪的界限,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四是提高司法规范化水平,减少对民营企业正常经营的影响。查办案件与规范司法行为并重,慎重选择办案时机和方式,慎用限制人身权利的强制性措施。坚持从严治检,决不允许插手经济纠纷、借机吃拿卡要。五是抓住关键环节,聚焦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切身利益积极履职。积极履行侦查监督和公诉职能,全力打击和惩治侵犯企业家财产、危害企业家人身安全和企业知识产权的犯罪活动。加大对涉民企的审判、执行活动的监督,确保公平公正。六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高办理涉民企案件质量。对有自首、立功表现,认罪态度好,无社会危险性的民营企业负责人,一般不批准逮捕;经审查认定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七是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主动为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提供法律服务。结合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帮助企业防范合同诈骗、非法集资、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污染环境等违法犯罪的发生。八是注重加强机制建设,努力构建服务民营企业发展的长效机制。加强与工商联和商协会组织的联系,举办面向民营企业的“检察开放日”,全力参与“万人进万企”,引导广大干警在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发展中多做贡献。

  二、制定出台《沈阳市人民检察院办理涉及民营企业刑事案件指引(试行)》

  为将“八条意见”中关于司法办案方面的要求进一步细化,便于在操作中把握,市院检察委员会研究通过了《沈阳市人民检察院办理涉及民营企业刑事案件指引(试行)》,共分7条,对涉民营企业的各检察业务环节的司法实践提供操作性意见,主要内容是:一是对涉案民营企业家如何更好地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审慎适用逮捕措施进行指导,进一步明确“应当依法不批准逮捕”、“一般不批准逮捕”、“可以不批准逮捕”的法律适用。二是就依法做出对涉案民营企业家不起诉决定进行业务指导,进一步明确“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和“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法律适用。三是围绕强化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进行梳理和细化,明确了“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选择性执法”、“该立不立、不该立乱立”、“立而不侦、久拖不决”等需重点监督的违法情形。四是围绕加强刑事审判和刑事执行活动监督进行梳理和细化,明确了“涉企刑事案件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采信证据、适用法律方面确有错误的”和“财产刑执行活动中,涉企财产款物处置存在不当或违法的”等需要重点监督的违法情形。五是围绕加强刑事申诉和国家赔偿工作进行了梳理和细化,建立优先处理企业刑事申诉案件机制。六是对如何把握“慎重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性措施”进行了规范和细化,提出了“严格区分财产性质”和“需查封、扣押、冻结的,一般应当为民营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等具体遵循。七是对严格规范司法行为提出要求,进一步划出了越权办案、插手经济纠纷等“红线”和“禁区”。

  三、制定下发《关于全市刑事强制措施执行检察系统保障和服务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调研中,市检察院发现,民营企业家对确保“高墙内的正义”十分关心。为此,市院制定下发了《关于全市刑事强制措施执行检察系统保障和服务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提出6条举措,主要内容为:一是对沈阳两级看守所在押人员中的民企从业人员进行统计并建立台账。二是开展与在押民营企业从业人员逐人谈话活动。三是派专人监督在押民营企业从业人员羁押期限,防止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四是与看守所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建立在押民营企业从业人员律师会见绿色通道。五是加强对在押民营企业从业人员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六是积极总结工作经验做法和典型案例。

  四、制定出台《加强涉民营企业案件统计工作的实施办法》

  为把好办理涉民企案件的“入口关”,市检察院制订了《加强涉民营企业案件统计工作的实施办法》,对侦查监督、公诉和民事行政等部门如何及时准确填录涉民营企业进行了具体规定,确保源头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四个制度性文件的制定,实现了从受案登记、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羁押必要性审查,涉民营企业案件进展到哪里、涉及到哪个环节,检察机关的依法监督就跟进到哪里,检察环节的工作链逐步变成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安全链、公平链,把检察机关对民营企业的保障与服务进一步机制化、流程化,受到了民营企业的企业家的广泛认可。下一步,市检察院将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在市委的正确领导下,继续巩固一年来强化法治营商环境建设的成果,再接再厉、持续创新,全力依法保障服务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为沈阳振兴再立新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