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取消养老机构审批制 降低准入门槛

2019-08-07
来源:新华日报    

  江苏省民政厅和省市场监管局近日联合下发《关于做好养老机构登记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今后,各级民政机构不再受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民资进入养老市场将更方便快捷,对养老机构的监管也将从源头管理转向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取消审批制实行备案制

  《通知》明确,全省民政部门不再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各市场主体法人登记后即可开展养老服务。拟设立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的,依法向所在地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拟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的,应当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业务范围统一核定为“机构养老服务”;拟设立公办公营养老机构且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向编制部门申请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取消许可后,举办者应于法人登记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民政部门进行备案。

  自接收养老机构备案之日起,养老机构所在地民政部门即对该机构开展日常监管,确保入住老年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民政和市场监管部门信息共享与联合监管机制,健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推进养老服务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和养老服务黑名单制度,对于失信被纳入黑名单的养老机构实行重点监管,提高养老机构失信成本。

  《通知》还指出,要提高服务便利化水平,落实“首问负责制”,优化养老机构登记流程,推进申请登记线上“一网通办”、线下“只进一扇门”,现场办理“最多跑一次”,最大限度方便申请人办事,并及时主动推送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和养老机构相关标准指南。

  审批取消了,之前出台的一些扶持补贴政策会不会不执行了?省民政厅相关负责人表示,省级层面正在积极推动《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相关条款的修改,将及时修订完善建设补贴、运营补贴等与许可管理直接相关的配套政策,确保不因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造成政策断档。

  把市场能做的交给市场

  江苏是全国最早进入人口老龄化的省份,也是老龄化程度最高的省份,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达1805.3万人,占户籍人口的23.03%。由于养老需求迅速增加,过去很长一段时期起兜底作用的公办养老院已难补齐养老服务的巨大缺口,养老服务业短板也很明显:护理型床位“一床难求”、专业人才缺乏、农村敬老院和小型养老机构服务质量不高、服务欠缺标准化等,构建良好的养老政策体系和社会环境,推动养老事业和产业发展迫在眉睫。

  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行养老机构登记备案制和部门综合监管制度。至此,“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时代画上句号。

  专家认为,此举将激活养老市场的“一池春水”。南京师范大学社会学院副教授杜景珍表示,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是政府治理理念的重大转变,可以有效补齐养老服务不足短板,更好地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把市场能做的交给市场。

  随着政策利好信号的持续释放,国内外许多知名养老企业在江苏布局高端养老项目。地产、餐饮、医疗、科技等新元素不断嫁接融合,养老服务含金量也随之提升。据统计,“十三五”前三年,省级财政安排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超24亿元,带动市县财政投入超50亿元。省国开行发放政策性贷款超10亿元,全省累计撬动社会资本超240亿元。目前全省已建成养老床位65.2万张,社会力量举办或经营的床位占比超六成。

  宽进严管助推“量质齐升”

  准入门槛降低后,养老服务质量会不会因此打折?省民政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取消前置审批不是说不监管,市场监管任务应该比过去更重。今后的重点在于养老机构日常经营活动中的“过程管理”,对养老机构实行“宽进严管”。

  今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属于建筑、消防、食品卫生、医疗服务、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的,应当及时抄告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并积极配合做好后续相关查处。情节严重的,应当及时告知登记管理机关,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乃至吊销登记证书。

  业界普遍认为,养老机构监管应以提高养老服务质量为中心和主线,在养老机构质量标准体系之上进行等级划分与评定。去年,全省范围内针对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等重点领域,对各养老院进行了逐一排查治理,共整治安全隐患6.7万多处,依法取缔、关停、撤并270多家不具备整改条件的养老机构,全省养老机构服务水平持续提升。

  审批取消后,所有养老机构都要接受等级评定,评定结果将作为质量认定、收费标准、补贴发放的重要依据,以评估促进管理。民政部门将构建全领域、多层次、专业化的养老服务监管体系,将机构养老、居家和社区养老、日间照料、助餐服务等全面纳入监管范围。养老服务领域也要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并探索可视技术等手段加强监管。 (唐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