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生态环保督察整改严防“一刀切”
环保督察坚决不搞“一刀切”。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7月19日印发《关于严防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一刀切”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力戒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积极配合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开展工作。
根据《通知》要求,各市县(区)和省直相关部门要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统筹兼顾、科学合理的原则,有序推进问题整改,既及时回应部分群众合理生态环境保护诉求,又充分兼顾广大群众正常生产生活。坚决防止“拍脑袋”“交账式”“运动化”等敷衍整改、表面整改、虚假整改行为。
对于依法依规取得施工许可的民生工程以及基础设施项目,不得采取集中停工措施;对于其中没有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应当针对具体环境问题开展整治,确需停工整治的,需依法实施。对于工程建设项目的正常停工修整,应由施工企业自行安排,不得在督察进驻期间要求集中修整等。
而对于具有合法手续的餐饮、娱乐、洗涤、维修等生活服务业,不得要求集中停工停业;确实存在突出环境污染问题的,应“一家一策”实施整治等。在畜禽和水产养殖行业方面,对于具有合法手续并符合环保要求的,不得采取关停整治措施;对于划入禁养区而未及时清理退出的,要制订工作方案,加强政策衔接,按时序推进,避免短期突击关停,在清理退出过程中尽可能减少养殖户的经济损失等。
在工业园区及其企业方面,《通知》要求,对于园区及其合法企业,不得简单要求停工停产;对于其中达不到环保要求的工业园区及其企业,要实施“一园一策”“一厂一策”,并根据具体环境问题采取整改措施,不得不分青红皂白一律采取停产整治方式。对于企业正常停产检修工作,应由企业自行安排,不得要求企业于督察进驻期间集中停产检修。
在采石采砂采矿方面,对于具有合法手续且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企业,不得采取集中停产整治措施;对于具有合法手续,但没有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企业,应当根据具体环境问题采取针对性整改措施;对于没有合法手续,且达不到环境保护要求的,应当依法整治,需要停产关闭的,坚决停产关闭;对于位于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地,或其他禁止采石采砂采矿区域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清理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