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个强化”提升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监管质效

2018-12-14

  新疆专员办围绕财政中心工作,聚焦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大力开展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申报审核、执行监控、绩效评价、重大政策执行等监管事项,紧紧抓住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的关键节点,坚持问题导向,聚焦薄弱环节,创新方式方法,完善工作举措,不断强化自治区各级各类资金日常监管,有效提升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监管质量。

  一、强化监管手段,全面提升监管工作效率

  紧紧围绕专员办重点工作任务,不断强化日常监管手段,持续加大转移支付资金监管力度。一是丰富数据采集方式,及时获取基础审核数据,如采取函证方法,全面收集全区各地州市基础审核数据;开通专门线上报送平台,确保全区各地州市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绩效自评及证明材料。二是扩展审核工作方式,积极采用“大数据”比对方式,如开展财政与人社、社保部门数据对比,利用公安户籍系统比对享受政策人员信息等,真实、准确核定监管基数。三是采用样本分析方法,锁定关键地区和重点数据,以点带面,实地核查精准定位违规问题,克服人少事多、点多线长等困难。四是对于部分重点事项开展“回头看”,持续跟踪问效,确保整改落实到位,促进提升监管工作效率。

  二、强化联动机制,充分发挥监管工作合力

  高度重视构建专员办与各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强化运用联动方式,有效发挥监管工作合力。一是充分运用与地方财政厅局的信息交流机制,与财政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实现对接,以公文抄送、数据共享为基础,扎实建立转移支付资金监管台账,准确掌握资金使用安排、指标分配下达等信息,及时做好资金下达督导及预算执行动态监管工作。二是充分运用与地方财政厅局联合监管机制,在就业、扶贫和社保资金监管等工作中与地方财政厅局业务工作人员联合组队,突出各自业务优势和作用,取得了很好的监管成效。三是充分运用与业务主管部门的联动机制,对于常规性工作事项与业务主管部门积极开展经常性的座谈、交流,准确把握政策实施的重点、要点,有利于对监管发现的问题情况开展定量和定性分析,及时提出完善管理、改进政策的合理化建议。

  三、强化人才队伍建设,有效提高监管工作水平

  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有关工作精神,积极创建学习型专员办,扩宽学习渠道,努力提升干部能力素质。一是党建学习和业务学习相结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围绕财政改革中心任务,进一步增强工作人员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二是日常学习和专题培训相结合,建立日常学习制度,以处室为单位每月总结学习情况;建立培训再授课机制,扩大培训学习效果。三是聘用专家和第三方机构相结合,一方面积极主动邀请业务部门专家、学者开展座谈、授课,深入掌握政策制度内涵;另一方面聘请第三方机构专家团队参与绩效评价,严格评价程序、建立评价模型、创新评价方法、提供专业支撑,跳出日常监管思维定势,多方位挖掘分析问题及建议,有效提升监管工作能力。

  四、强化成果利用方式,极力拓展监管工作影响

  不断强化监管工作成果利用和转化,在纵向、横向多层级、多层面拓展专员办监管影响力、威慑力。一是与地方财政部门联合发文,通报日常监管发现的重大问题,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对照自查自纠,扩大日常监管覆盖面。二是与地方财政及业务主管部门专题召开系统视频会、通报会,督促基层部门对标问题、立查立改,自上而下规范资金使用和管理。三是向地方财政及业务主管部门移交、移送违规问题或监管工作成果,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建议,指导有关部门找准问题,进一步落实具体措施,完善和加强资金管理,及时规避风险。四是与地方纪检部门有效沟通与联动,拓展信息共享渠道,提供反腐败工作线索或办案依据,严肃党纪、政纪处理,扩大了财政执法的威慑力、影响力,树立了财政监管权威。

  五、强化基层调查研究,积极反映意见建议

  深入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疆方略,围绕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聚焦财政工作重心,明晰履职定位,发挥派驻优势,在民生、扶贫资金等重要监管领域,专门组织开展调研活动,积极向财政部、自治区党委政府上报政策意见、建议。在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申报审核、执行监控、绩效评价等工作环节,不断增强政策敏感性、敏锐性,将日常监管与基层调研深度融合;在“访惠聚”“民族团结一家亲”等工作中,落实“一联双促”工作要求,主动采取“1+X”工作方式,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了解一线情况,真实反映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深入剖析违规问题产生的原因,督促自治区有关部门修订完善管理办法,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