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我国境内投资者共对全球174个国家和地区累计实现投资1200.8亿美元。随着国家监管机构对外投资监管升级,我国民营企业境外投资从大举迈进逐渐走向理性化投资,监管思路也由严格控制的短期手段转向更加规范、更加合理的长效化机制管理。但是,随着海外投资新增量、新问题、新挑战等不断出现,单纯依靠监管手段远不能保证海外投资安全、有序推进。
首先,我国目前仍然缺乏一部纲领性的、权威性的境外投资法案,以便能够从整体上协调中国整体对外投资政策体系。发改委令2017年第11号《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和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均是以国务院部门政策的形式出现,是一种行政管理政策,缺乏相关的法律依据。
其次,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机制尚不完备,我国企业境外投资风险难以得到全面保障。目前,我国尚未制订专门的境外投资保险法,境外投资保险体系主要由我国缔结和加入的双边投资条约和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以及我国目前唯一可以对海外投资承保政治风险的机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信保)构成。
这一体系存在几个关键问题:第一,我国双边投资条约的数量和质量跟不上需求,一些双边投资协定中仅是原则性的规范内容,很难顺利保障企业的投资权益。双边投资条约的内容仍需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第二,我国企业的投保条件难以满足MIGA的要求,另外MIGA对外投资担保主要是以成员国所持的股份多少作为参考依据,我国在MIGA中的认股比例只有3.138%,因此可获得MIGA提供给境外投资担保的机会并不多;第三,中信保海外投资险种单一,我国保海外投资保险的范围基本都覆盖传统的政治风险,如国有化或征收险、外汇险和战争险等,但面临如今多样化复杂化的新型政治风险,其保险的险种未能与时俱进并及时增加新的品种。中国企业“走出去”亟需出台更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为此,建议:
制定企业境外投资法。尽快制定能够总体上指导对外直接投资的《企业境外投资法》,使我国的对外直接投资政策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明确以国家为主导,与更多的国家签订双边或多边投资保护协定;鼓励国内企业对国际投资保险机构和保险规范的认知,用好用足国际投资保险额度;强化并规范公共保险机构政策性功能,鼓励中信保公司强化我国海外投资保险业务,设立多样化、针对性强的险种,实现与海外投资需求相匹配的保险范围;鼓励更多中介机构为国内企业提供海外投资风险评估服务。从而使企业境外投资行为有法可依,保证相关法律法规的统一性、协调性和权威性,保障中国“走出去”战略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