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5月29日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中宣部等8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民法典学习宣传的通知》,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近日,中宣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共同制作了3场民法典公开课,作为今年全民普法重点项目,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协助拍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刘俊臣讲解《关于民法典的几个主要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讲解《民法典与社会生活密切相关的几个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利明讲解《民法典的中国特色、实践特色和时代特色》,权威解读民法典的重大意义,阐释民法典的核心要义和重点问题。现将3场民法典公开课的文字版摘要刊登如下,供社会各界在学习民法典时参考。
□ 学习宣传民法典
关于民法典的几个主要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刘俊臣
编纂民法典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大立法任务,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法治建设部署。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高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标志着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编纂任务顺利完成,在新中国法治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本文就编纂民法典的重大意义、总体思路和主要内容,介绍一些情况,谈谈个人的学习体会和看法。
一、编纂民法典的重大意义
编纂一部真正属于中国人民的民法典,是新中国几代人的夙愿。党和国家曾于1954年、1962年、1979年和2001年先后四次启动民法制定工作。第一次和第二次由于多种原因而未能取得实际成果。1979年第三次启动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背景下进行的,当时领导法制委员会工作的彭真、习仲勋同志经过深入研究后,确定按照“成熟一个通过一个”的工作思路,先制定民事单行法律。修改了婚姻法,相继出台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等。2001年第四次启动,又先后制定了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等。
(一)编纂民法典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现实需要。民法典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基础性法律。编纂一部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的民法典,能够充分彰显、集中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成果和制度自信,有力促进和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不断发展,也能够为人类法治文明的发展进步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二)编纂民法典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事法律关系是社会生活中最为常见的法律关系。民事关系调整得好,各种社会关系就比较和谐,各种社会矛盾也就比较和缓。民法与国家其他领域法律规范一起,支撑着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
(三)编纂民法典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客观要求。民法典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法人制度为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公平竞争提供了基本准入资格和民商事行为规范;物权制度为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等公有制的实现、为保护和促进各类所有制经济发展提供了制度安排;合同制度为各类民事主体自由参与市场交易、实现经济利益提供了基本行为准则。
(四)编纂民法典是增进人民福祉、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民法典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权利保护法。权利能力制度关系到每个人一生的权利,甚至关系到胎儿的利益;监护制度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也关系到老年人安享晚年;婚姻家庭制度关系到每个人的终身大事和婚姻家庭幸福。
二、编纂民法典的总体考虑
编纂民法典按照“两步走”的工作思路进行:第一步先出台民法总则;第二步编纂民法典各分编,适时出台民法典。王晨副委员长在关于民法典草案的说明中,阐明了编纂民法典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这些要求和原则为民法典编纂工作提供了重要指导和基本遵循。
(一)坚决贯彻民法典编纂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自2015年民法典编纂工作启动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多次向党中央请示汇报,习近平总书记三次主持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听取并原则同意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就民法典编纂工作所作的请示汇报,确定了民法典编纂工作的总体考虑、工作步骤、体例结构等重大问题。栗战书委员长、王晨副委员长对做好民法典草案研读讨论和大会审议工作提出了明确意见和具体要求。正是因为在编纂工作中坚决落实党中央确定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努力把党的意志转化为国家意志,把党言党语转化为法言法语,才确保了民法典编纂工作的成功。
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始终贯彻和遵循以下五条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二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三是坚持立足国情和实际,四是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五是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
(二)把握好民法典编纂工作的基本定位。一是编纂式立法。编纂民法典既不是推倒重来,制定全新的法律,也不是简单的法律汇编,而是对现行民事法律的编订纂修。二是法典化立法。法典化立法的最大特点就是集大成、成体系、成系统。既要妥善处理好民法典总则编与各分编之间、各分编相互之间以及各分编内部的体系性问题,又要协调好民法典与相关法律的系统性问题。三是民事基本法立法。编纂民法典属于民事基本法立法,要解决的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根本性、普遍性问题。
(三)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法效导向,注重解决实际问题,使民法典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如为解决民间借贷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在合同编中增加禁止高利放贷的规定。
三、民法典的主要内容
民法典包括7编,即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共84章、1260条,总字数10万余字。结构安排上有几个特点:一是坚持民商合一,二是单设人格权编,三是不设独立的债权编,四是不设独立的知识产权编,五是单设侵权责任编。
(一)总则编。总则编共10章、204条,与民法通则相比,主要修改内容有:
第一,为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将绿色原则确立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并在各分编的相关制度中体现了绿色原则。
第二,完善了监护制度。扩大了被监护人的范围,强化了政府的监护职能,并增加了临时监护制度和临时生活照料制度。
第三,确立了特别法人制度。按照法人设立目的和功能等方面的不同,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第四,完善了民事权利制度。对知识产权作了概括性规定,以统领各知识产权单行法律。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完善了民事责任制度,增加规定了“好人条款”和“英烈保护条款”等。
(二)物权编。物权编共5个分编、20章、258条,与物权法相比,主要修改内容有:
第一,完善农村集体产权相关制度。完善征地补偿制度,与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相衔接;落实土地承包“三权分置”制度;考虑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制度改革正在推进过程中,在民法典中作出衔接性规定。
第二,完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强化业主对共有部分共同管理的权利,适当降低作出决议的门槛;完善公共维修资金使用的表决规则;明确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属于业主共有。
第三,增加规定居住权。为落实党中央的要求,认可和保护民事主体对住房保障的灵活安排,满足特定人群的居住需求,在用益物权部分增加一章,专门规定居住权。
第四,关于改善营商环境。扩大担保合同的范围,进一步明确了实现担保物权的统一受偿规则和清偿顺序;删除具体登记机构的规定,为建立统一的动产抵押和权利质押登记制度留下空间;完善流押、流质的规定。
第五,关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作出原则性规定,国务院正式提出修改有关法律的议案后,再进一步做好衔接。
(三)合同编。合同编共3个分编、29章、526条,与合同法相比,主要修改内容有:
第一,增加典型合同类型。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增加了保证合同、保理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合伙合同这4种新的典型合同。
第二,补充完善债法的一般规则。明确了非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问题,完善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的具体规则。
第三,完善国家订货合同制度。规定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计划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订立合同。
第四,完善电子合同的订立、履行规则。为适应电子商务和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规范电子交易行为,对电子合同订立、履行的特殊规则作了规定。
第五,完善格式条款制度。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尽到合理提示义务的,对方可以主张这些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六,禁止高利放贷。为了防范金融风险,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细化客运合同的规定。明确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等。
(四)人格权编。人格权编共6章、51条,规定了人格权的一般规则,并对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姓名权和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等作了明确规定。
第一,确立器官捐献的基本规则。明确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共同决定捐献。
第二,规范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
第三,增加禁止性骚扰的规定。明确了性骚扰的认定标准,并规定了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防止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
第四,明确禁止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侵害他人的肖像权。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深度伪造”他人的肖像、声音,侵害他人的人格权益,民法典从人格权保护角度作了明确规定。
第五,明确规定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明确了隐私的定义,对侵害他人隐私权的常见行为作了列举性规定。界定了个人信息的定义,明确处理个人信息遵循的原则和条件,强化个人信息的保护。
(五)婚姻家庭编。婚姻家庭编共5章、79条,与婚姻法、收养法相比,主要修改内容有:
第一,明确规定树立优良家风。为了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家庭文明建设的讲话精神,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明确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第二,修改了禁止结婚的条件。规定患有重大疾病一方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对方,不如实告知的,对方可以请求撤销该婚姻。
第三,吸收新司法解释的规定,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回应社会关切。
第四,规范亲子关系确认或者否认之诉。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第五,规定离婚冷静期。在30天的离婚冷静期内,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
第六,完善收养制度。明确规定了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删除了现行收养法关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应为14周岁以下的限制,并完善了收养人的条件要求。
(六)继承编。继承编共4章、45条,与继承法相比,主要修改内容有:
第一,完善了遗嘱继承制度。适应实践发展的需要,增加打印、录音录像等新的遗嘱形式,并修改了遗嘱效力规则,还增加规定了遗嘱信托。
第二,增加遗产管理人制度。为确保遗产得到妥善管理、顺利分割,新增了遗产管理人制度,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职责和权利等内容。
第三,完善遗赠扶养协议制度。适当扩大了社会组织作为扶养人的范围,以满足养老形式多样化需求,促进老龄事业发展。
第四,完善了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制度。明确此类财产收归国有后应当用于公益事业。
(七)侵权责任编。侵权责任编共10章、95条,与侵权责任法相比,主要修改内容有:
第一,确立“自甘风险”规则。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规定“自助行为”制度。自然人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来不及请求国家机关保护的情况下,自己可以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权益。
第三,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四,规定侵犯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切实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显著提高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成本,充分发挥法律的威慑作用。
第五,完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规则。为鼓励助人为乐,规定无偿搭乘人在交通事故中受到损害的,应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第六,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增加规定生态环境损害的惩罚性赔偿,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制度。
第七,完善高空抛物坠物规则。“头顶上的安全”引发社会关注,民法典对高空抛物坠物规则作了进一步的完善。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才适用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的规定。
法律的权威和生命力在于实施。5月29日,在民法典通过后的第一时间,习近平总书记主持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民法典,并就贯彻实施民法典发表了重要讲话,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对民法典实施工作的高度重视,为民法典实施工作指明了方向,也为民法典实施工作创造了良好的政治环境和社会氛围。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做好民法典实施工作,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
民法典的中国特色、实践特色和时代特色
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会会长 王利明
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保护公民权利的宣言书,是治国理政、经世济民的重器。习近平总书记对民法典制定的重要意义做了精辟、全面、深刻的阐述,他强调“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这就精辟的、科学的概括了民法典的地位。
我国民法典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实践特色和时代特色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民法典是“基础性法律”,我们可以从四个方面来理解。第一,在整个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民法典是一部基础性的法律。第二,在民事领域的立法中,民法典处于基础性、统帅性的地位。第三,民法典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第四,民法典是行政执法和司法的基本遵循。
(一)民法典的基础性功能优势
第一,找法方便。在民法典施行之后,法官处理民商事纠纷,主要应从民法典寻找裁判依据。评价某个法律工作者处理民事案件能力的标准,很大程度上就要看其对于民法典的理解和运用的能力。民法典的问世能够极大提升法官的司法裁判能力,也将极大提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政执法的能力。第二,修法透明。今后法典任何修改都将在法典里非常清晰、明确、公开地展示出来,极大方便执法和司法。第三,规则统一。导致同案不同判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裁判依据不同。在不同时期制定的单行法,立法者强调的重点、观察的角度是不一样的。民法典的颁布将统一所有民商事活动的基本规则。
(二)我国民法典的特色
习近平总书记将民法典的特色概括为三个:中国特色、实践特色和时代特色。中国特色强调民法典要立足于中国实际,要回答中国之问;实践特色是要从中国的实践出发,解决当代中国的实践问题;时代特色是要回应21世纪我们所面临的现实问题。
第一,编纂民法典的指导思想充分体现这三个特色,强调民法典就是要追求这三个特色。第二,按照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程序编纂民法典,保障了这三个特色的实现。第三,民法典共1260条,分为7编,包括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和侵权责任,是围绕着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的中心构建起来的严谨的逻辑体系。民法典体系上有三大重要创新,表现在人格权独立成编、侵权责任独立成编、合同编通则发挥债法总则的功能。这些重大创新,也体现了这三个特色。
我国民法典中国特色、实践特色和时代特色的具体体现
(一)民法典充分反映了维护基本经济制度,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需要
民法典维护基本经济制度,促进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有机结合。物权编规定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宣示整个物权编维护基本经济制度,同时,民法典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制度,通过市场的手段,使土地等资源进入市场,使资源利用效率最大化。用益物权制度成为在公有制中引入市场机制的法律解决方案,通过当事人的自由协商和有偿使用的机制,实现资源的最有效配置。
(二)民法典有效地协调了改革和立法的关系
物权编为适应农村三权分置的改革需要,规定了土地经营权。例如,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就使土地经营权在符合法定条件时成为长期稳定的财产权。
(三)民法典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民法典第一条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民法典制定的目的之一规定下来。民法典吸取了5000年中华法律文化的精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整个民法典里都得到了全面的彰显和体现。民法典重视家庭和睦、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民法典提倡家庭成员的敬老爱幼、相互扶养、互助互爱,强化诚实守信、严守合同,这就弘扬了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四)民法典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弘扬了人文关怀价值
第一,民法典中人格权和侵权责任独立成编,强化对人格权的保护,突出了人的主体地位,强化了对受害人的救济,也恰好弥补了传统民法典“重物轻人”体系缺陷。第二,确立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在收养人的条件中增加规定了“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这一要求,目的也在于强化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第三,强化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与关爱。为实现实质正义和实质平等的要求,民法典强化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与关爱。民法典合同编中有关强制缔约、格式条款的规则,均是在考虑相关主体缔约能力不足的基础上,通过强制性规定实现合同的实质正义。
民法典适应人民群众对美好幸福生活的追求,强化对人格权和财产权的保护
(一)强化对人格权的保护
民法典强化对人格权和财产权的保护,为人民群众美好幸福生活提供重要的法律保障。第一,民法典强化了对人格权的保护。人格权独立成编,构建了一个完整的人格权体系。落实了党的十九大关于保护人格权的要求,强化对人格尊严的维护,体现了宪法保护人格尊严的价值。第二,强化了对生命、健康、身体的保护,民法典把这三项权利列为各项人格权之首加以规定,并且在相关条款里宣示这三项权利是人格权编里最重要的权利,应受到优先保护。第三,确立了规制和防止性骚扰的规则。第四,规定了禁令、删除、更正等制度,强化损害预防。例如,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了禁令制度,即如若受害人有证据证明在网上发布的言论将会侵害他的合法权益,而且不及时制止的话,将使他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则可以向法院请求颁发禁令,予以删除、屏蔽消息,断开链接,这也是实现依法治网的重要举措和有力手段。
(二)加强对财产权的保护
第一,确定平等保护原则。物权编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平等保护原则,全面落实两个“毫不动摇”,对于国家、集体、私人财产一律实行平等保护。第二,保护业主权利。民法典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以保护人民群众对自有房产所享有的各项权利,包括专有部分的权利、共有权以及共同管理权。合同编新增物业服务合同制度,强化对业主权利的保护。在具体制度上,民法典针对物权法颁布后业主投票难、成立业主委员会难以及维修资金使用难等问题,对原物权法的规则进行了富有针对性的修改,并且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在使用业主共有财产中获得收益属于业主共有。第三,保障人民群众的居住权。民法典增加规定居住权,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全体人民住有所居,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居住权,有利于充分保障民生,实现广大人民群众对美好幸福生活的期待。居住权制度的确立为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支撑,有助于缓解住房紧张的局面,维护社会稳定。第四,回应风险社会的时代需要,强化预防和救济的双重功能。在风险社会,法律最需要解决如何对不幸的受害人提供充分的救济和必要的保障。侵权责任编采取了侵权损害赔偿与保险、社会救助相结合的方法救济受害人,充分彰显了人文关怀的精神。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了高楼抛物致人损害的责任,在原来的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基础上作了重大完善:首先,禁止任何人从建筑物内抛掷物品,任何人违反义务都要承担责任;其次,明确规定发生高楼抛物致人损害以后,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再者,明确物业服务企业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违反这种义务要承担责任;最后,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要承担补偿责任,不让无辜的受害人自己全部承担损失,这就体现了人文关怀的精神。
民法典回应了互联网、高科技、大数据时代信息爆炸和科技进步带来的时代问题
美国学者弗罗姆格总结了几十种高科技发明,这些高科技大都有一个共同的副作用,就是对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的威胁,他用了一个词“零隐权”(zero privacy),提出21世纪的法律面临的最严峻挑战是如何强化对于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的保护。民法典全面回应了这个时代之问,专门设置人格权编,系统地、全面地作出了规定。
(一)强化对隐私的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这是第一次把私人生活安宁引入到法律里面,第一次规定私密空间功能。民法典不仅仅把私生活安宁作为隐私权规定下来,而且在第一千零三十三条从反面详细列举了各种侵害私生活安宁的行为,对侵害隐私的各种行为严格加以禁止。这些规定是对人民群众美好幸福生活的有力保障。
(二)强化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对个人信息作了全面的规定。
第一,信息化社会中的垃圾短信、人肉搜索、信息泄露、信息倒卖等问题,已经成为一种社会公害,也是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大社会问题,因此,民法典详细规定和完善了个人信息的保护规则。
一方面,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扩大了个人信息的内涵,即其不仅包括身份识别,而且包括行动识别,如行踪信息。且采取具体列举和兜底规定相结合,保持了个人信息范围的开放性。
另一方面,民法典扩大了个人信息的范围,在原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生物识别信息、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在个人信息保护的义务人方面,民法典进一步强化了国家机关以及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已知悉的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第一千零三十九条)。除此之外,民法典还借鉴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将民法总则所列举的七种行为统一用“处理”这一表述来概括,更加科学、准确。
第二,承认数据、网络虚拟财产能够作为财产来保护。借助数字技术,各种新业态、新技术、新产业大量产生,数据保护十分重要。数据本身也是一项财产,如果数据具有独创性的话,还可能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即使没有独创性,数据包括各种权利也要受到财产权的保护。
第三,禁止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深度伪造。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严令禁止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侵害肖像权。当前人工智能技术日益发展,实践中已经出现了多起因为“AI换脸”对他人人格权造成侵害的案例,因此人格权编专门对此作出禁止性规定。
第四,承认声音作为一种新型的人格利益要加以保护。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声音的利益也越来越重要。声音作为一种新型人格利益,应该引起法律的重视,所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条专门规定了参照使用肖像权保护的规定。擅自采集他人声音、伪造篡改、非法录音、非法模仿他人声音等,都可能构成侵权。
第五,确立了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研究的底线规则。民法典第一千零九条确认了“一个应当、三个不得”规则。人体基因是个人的重要敏感信息,也是个人的核心隐私。基因库关系到整个民族和国家的利益,关系到公共安全、国家安全。所以法律要设置一个底线规则,即凡是从事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研究、有关医学和科研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未来针对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研究的特别法出台时,要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条作为上位法依据。
民法典回应了资源环境恶化带来的环境保护和生态维护的时代问题
21世纪面临严重生态危机,人类生存与发展的环境受到严峻挑战。保护生态环境是民法典必须要回应的中国之问、时代之问。
第一,规定绿色原则。民法典第九条确认了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第二,侵权责任编第七章增加了生态破坏的责任。原来的侵权责任法只是规定了环境污染责任,其主要保护的是私益,所以被侵权人必须是具体的人。民法典保护的范围已经不限于私益,而扩张到了公共利益,同时也相应增加环境侵权的公益诉讼。第三,侵权责任编增加故意违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惩罚性赔偿。长期以来,环境污染问题一直存在违法成本低、执法成本高的问题,因此对故意违规造成污染破坏生态必须施加惩罚性赔偿措施,这样才能起到遏制、制止的效果。第四,增加破坏生态环境的修复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专门增加规定在破坏生态的情况下,破坏者应当承担恢复生态的修复责任。修复责任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自己修复,另一种是委托他人修复,委托他人修复所需的费用要由侵权人承担。未来委托他人修复或将成为一种较常见的修复方式。
民法典顺应了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有效回应了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
民法典顺应电子商务的发展,在合同编增加了有关电子商务的规则。为适应网购需求,合同编新增规定网购规则,为世界范围内解决有关电子商务的规则问题提供了中国经验。
根据世界银行发布的《2020年营商环境报告》,中国营商环境全球排名再度提升,升至第31位。营商环境报告中,担保是一项重要的指标。世界银行认为担保程序越简便、担保越方便、法律规则越能鼓励担保人提供担保,越有利于改善营商环境。为进一步适应改善营商环境的需要,完善担保规则,建立更为完整统一的担保权利体系,民法典新增多项规定,统一了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制度。长期以来,我们误认为登记是政府管理经济的权限,不同的部门管理不同的事务,承担不同的登记事务义务,从而造成登记信息分散及信息孤岛等问题。民法典删除了原有的登记机关,意在推动动产和权利的统一登记,推动营商环境的改善。
民法典强调要维护金融安全秩序。近几年出现了一些非法放贷、“套路贷”“校园贷”等问题,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明确禁止高利放贷行为,借款行为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维护金融安全和秩序。
民法典的生命力在于实施。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必须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我们必须准确理解、把握好民法典,把严格遵循民法典作为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的重要标尺,衡量我们是不是做到了依法行政、司法公正。只有全面实施好、落实好民法典,我们才能够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真正实现人民群众对于良法善治的美好期待。
民法典与社会生活密切相关的几个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 刘贵祥
编纂民法典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和立法任务,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法治建设部署。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是一部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符合人民利益和愿望,顺应新时代发展需求的法律;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民法典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立法宗旨,注重对人格权的保护,构建了完备的民事权利体系。此外,民法典紧跟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领域以及经济社会各方面发展步伐,积极回应社会需求和“时代之问”,就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如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等都作出了全面规定。也正因为如此,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本文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切实实施民法典的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结合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谈谈个人学习民法典的体会。
一、民法典与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保障
人们常常用安居乐业来描述幸福生活。当然,安居是乐业的前提,没有安居,也就谈不上乐业。为此,民法典不仅要保护人民群众对房屋所享有的所有权,也要保障非所有权人对房屋进行合法利用的民事权利,更要保障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
提供房屋所有权的多重保护方式。首先,民法典规定了物权是具有排他效力的权利,此种排除他人不当干预的效力不仅是针对其他民事主体,也针对公权力机关,从而划定公权力运行的边界,例如民法典对于政府征收个人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再次重申必须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且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其次,针对其他民事主体采取破坏手段毁损房屋的行为,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应对权利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再次,民法典还规定在标的物被他人无权占有、权利行使受到妨碍或者有妨碍发生的危险时,权利人可请求返还原物、排除妨碍或者消除危险。
强化不动产登记的风险防范功能。民法典赋予了不动产登记非常强大的法律效力,因此我们必须重视不动产登记,尤其是要懂得如何利用不动产登记制度防止和化解法律风险。例如民法典赋予不动产登记公信力,一旦发生登记错误,相对人因信赖登记而与登记名义人进行交易,法律就会牺牲权利人的利益而优先保护相对人的交易安全,从而给权利人带来损失。实践中常常有人借他人的名义买房,由于房屋登记在名义权利人的名下,就会面临房屋被名义权利人处分给善意相对人的风险。因此,在发生登记错误的情况下,权利人要尽快办理更正登记;在办理更正登记前,为了防止登记名义人处分房屋,最好还要先办理异议登记。
构建区别于商品房网签的预告登记制度。在商品房预售中,因为房子还没有建好,开发商无法给购房人办理登记手续,此时购房人就可以要求开发商先办理预告登记,以防止开发商一房二卖。与预告登记不同,网签仅仅是行政机关为了管理的需要而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的一项业务,虽然它在客观上也有利于防止开发商一房二卖,但网签本身并不具有民法上的效力。此外,需要明确的是,虽然权属证书是不动产登记簿的副本,但仅仅交付权属证书并不意味着已经办理了登记或者预告登记。实践中,一些当事人以为取得对方的权属证书,就已经取得了物权,这种理解显然是不对的,因为交付权属证书无法通过不动产登记簿体现出来,不能发挥公示的作用。
创设居住权作为一项新型用益物权。与租赁权不同,居住权没有最长期限的限制,当事人可以约定居住权直到居住权人去世才消灭。另外,居住权具有物权效力,不仅可以对所有权人主张,也可以向除双方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主张。这就有利于维护居住权人对他人房屋占有、使用的稳定性,防范各种不测的风险。此外,居住权还具有扶弱、施惠的功能,例如老人在生前可以通过遗嘱的方式来为长期照顾自己的保姆设定一个居住权,既可解决保姆有生之年在城市生活的居住问题,也可以避免将房屋所有权赠与保姆带来家庭成员的不满和争执。
规范物业服务行为和物业管理行为。首先,民法典明确业主通过决议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无需物业服务企业存在根本性的违约,而只需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作出决议,并提前60日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即可。其次,民法典为降低使用公共维修基金的门槛,将公共维修基金的筹集与使用区分开来,明确规定后者在业主表决参与度和决议通过所需比例上均低于前者,且在紧急情况下,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申请使用公共维修基金。再次,针对实践中物业服务企业利用建筑物共有部分发布广告或者进行其他经营取得收益的情况,明确规定在扣除必要费用外,收益应归业主共有;针对物业服务企业通过断水断电断气催缴物业费的问题,民法典也予以明确禁止。
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长期以来,高空抛物问题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尽管侵权责任法对此予以了规定,但是问题并没有得到根本性的解决。相较于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民法典有以下主要变化:一是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的发生,否则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二是强调了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二、民法典与合同实质正义的实现
日常生活离不开民事交易,民事交易离不开合同。尽管民法典严格贯彻了合同自由的原则,将当事人自愿作为法律赋予合同具有约束力的前提和条件,但在实践中,也存在合同一方利用优势地位损害合同另一方利益或者通过合同将自己应当承担的风险转嫁给另一方的情况。为此,民法典采取了大量措施来维护合同的实质正义。
加强对格式条款的规制。首先,民法典明确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再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否则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作为合同的内容。其次,民法典明确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为排除对方主要权利以及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而制作的格式条款,均应认定无效。最后,民法典还特别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完善国家订货合同制度。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任务时,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例如在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国家急需防疫所需的口罩、防疫服等防疫物资,这就需要有生产能力的企业能够迅速组织生产,满足国家防疫的需要,因此在接到国家的订货任务或者指令性任务后,相关企业就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订立合同,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增设情势变更制度。所谓情势变更制度,是指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多个指导意见,明确指出此次疫情既可能对某些合同的履行构成不可抗力,也可能对某些合同的履行构成情势变更,人民法院要妥当运用相关制度来解决因疫情引起的民事纠纷。民法典将情势变更制度上升为立法的规定,对实践的指导意义将更加显著。
明确禁止高利贷行为。民法典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禁止高利贷行为,人民法院应当据此认定高利贷合同无效。对于高利贷的认定标准,民法典本身没有明确规定,而是需要通过法律法规或者司法解释来进行界定。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文,明确提出要修改完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坚决否定高利转贷行为、违法放贷行为的效力,以防止社会经济脱实向虚发展。
三、民法典与婚姻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只有各个家庭关系和谐稳定,才能带来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为此,民法典婚姻家庭编重申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等婚姻家庭领域的基本原则。此外,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家庭文明建设的重要讲话精神,更好地弘扬家庭美德,民法典还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责任,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近年来,实践中大量出现夫妻一方背着另一方设定巨额债务,导致不知情的另一方因婚姻而陷入困境,也有的当事人为在离婚时分得更多财产而与他人恶意串通,虚构共同债务。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出台新的司法解释,修改了此前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规则。民法典总结了人民法院在实践中所积累的经验,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作出明确规定,这一方面从债务源头上尽可能杜绝夫或妻一方“被负债”现象的发生;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避免债权人因事后无法举证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遭受不必要损失,对于保障交易安全和夫妻一方合法权益都有积极的法律意义。
修改了婚姻法关于婚姻无效的规定。民法典不再将“具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但同时规定: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现行法律对于结婚不再要求婚检,患有疾病自然不应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但不禁止并不意味着在建立婚姻关系的时候可以隐瞒重大疾病的情况,因为婚姻缔结的前提是自愿,自愿的前提是了解,如果了解到对方存在重大疾病,当事人就可能不会同意与之结婚。此外,民法典还规定,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有过错一方对其损失进行赔偿。
新增了离婚冷静期的规定。实践中,轻率离婚的现象不断增多,不利于婚姻家庭的稳定。为此,民法典设置了1个月的冷静期。值得注意的是,离婚冷静期仅仅适用于协议离婚,不适用于诉讼离婚。尤其是对于有家庭暴力等情形的,当事人可以及时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不受冷静期限制,以此保证让感情确已破裂的夫妻及时解除婚姻,避免酿成家庭悲剧。此外,为解决离婚诉讼中久拖不决问题,民法典明确规定: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四、民法典与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儿童和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因此民法典也给予了充分的关切。
完善离婚时对未成年子女抚养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不满2周岁子女原则上由母亲抚养;已满8周岁子女的抚养,应尊重其真实意思。此外,民法典还规定了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权,以维护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当然,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强化对未成年人监护的规定。民法典关于未成年人监护的规定明确了我国的监护制度是以家庭监护为主体、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兜底。这就有效防止了监护缺位的问题,从而避免出现留守儿童无人照管的现象。此外,民法典还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修改对未成年人收养的规定。首先是扩大了被收养人的范围,将被收养人的范围放宽到14至18周岁。其次是进一步严格了收养人的条件,明确将没有违法犯罪记录、民政部门评估作为收养人的条件。再次是修改了收养人可以收养未成年人的数量,从而与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相协调。
细化对受性侵未成年人救济的规定。民法典规定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这当然也包括对未成年人的性骚扰。此外,民法典对于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规定了特殊的诉讼时效起算点,即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计算。
五、民法典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维护
近年来,社会上一度出现老人倒地没人扶,或者当事人在路上生病被送到医院,而患者的家属却要求助人为乐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现象。为有效破解长期困扰群众的“扶不扶”“劝不劝”“追不追”“救不救”“为不为”“管不管”等法律与道德风险,民法典不仅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立法宗旨,而且针对社会上出现的不良现象创设了大量规定,旨在弘扬社会正气,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创设“好人条款”。民法典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些条文实际上是为见义勇为者撑腰,提倡助人为乐,解除“好人”的后顾之忧。
创设“英烈条款”。民法典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英雄烈士是民族精神的代表,对损害烈士名誉权者追责,既是对民族精神的弘扬,也是对不良行为的否定和谴责,意义十分重大。
创设“自甘风险”规则。民法典明确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民法典规定自甘冒险者自负其责,就是要明确我们每个人都应当对自己行为带来的风险承担后果,他人原则上只有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需要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责任,坚决防止“谁能闹谁有理”“谁横谁有理”“谁受伤谁有理”等“和稀泥”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