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日开幕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江苏省促进政务服务便利化条例(草案)》进行审议。这部省人大常委会今年增列的立法,突出我省在全国推广的“不见面审批”经验,固化江苏“放管服”改革丰富成果。
“放管服”改革成果亟需固化
近年来,我省在“放管服”改革和政务服务便利化方面取得较大成效,“不见面审批(服务)”、“3550”改革、“互联网+政务服务”、五级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公共资源交易等改革经验和做法具有一定影响力,并成为全国“放管服”改革标杆。
在对该条例草案作说明时,省政务办主任陆留生表示,当前亟需通过立法,把推进改革过程中形成的“一网通办”“集中审批”“数字化联合审图”“区域评估”等行之有效的做法固化下来、上升为法律规范,使之成为全省推进改革的根本遵循。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也认为,适时开展这项立法,对建立规范统一、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体系以及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意义重大,有利于发挥立法引领和保障改革的作用。
随着新一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各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都面临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特别是对标国际标准和国内一流水平,一些长期以来制约政务服务便利化发展的体制性、机制性、结构性矛盾和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有效解决。”陆留生说,比如存在政务服务管理制度标准不统一、服务质量和效率参差不齐、政务服务资源整合不到位等问题,迫切需要制定条例,以进一步放大改革成效。
此外,国务院今年相继出台《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我省也需要制定对应落实举措进行贯彻实施。
增列立法,突出总结“不见面审批”经验
此次立法,原本不在省人大常委会今年立法计划正式项目中。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人士介绍,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营商环境地方立法工作,要求有关专门委员会对此进行研究、加快立法进程。经充分研究论证,决定以我省得到中办、国办在全国推广的“不见面审批”改革为切入点,将“江苏省促进政务服务便利化条例”增列为今年立法计划正式项目。
送审草案体现地方特色,突出总结我省“不见面审批”经验,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应当通过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不见面办理。对实现“不见面”的方式和手段,草案进行详细规定,比如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应当为申请人提供身份认证渠道,对通过身份认证的申请人,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一次认证、全网通办服务;申请人提交的符合法定要求的电子材料,可以作为办理行政许可的依据;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应当为行政机关和申请人提供统一的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电子档案服务。
考虑到申请人实际情况和需求,草案规定,行政机关应采取措施为申请人提供咨询指导,方便申请人网上办理、依法就近办理行政许可;如果申请人想“见面”,行政机关应当允许,必要时还可根据申请人实际情况提供上门办理等便利。
体现最新改革成果,着力于“便利化”
立法调研和征求意见时,各有关方面普遍要求将我省促进政务服务便利化的具体措施法定化,条例草案充分吸纳并作出一系列规定。
对办结日期,草案作出严格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除依法需要实质审查、前置许可或者涉及金融许可外,开办企业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工业建设项目许可应当在50个工作日内办结。
对不重复提供材料,草案强调: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外,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对可以通过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共享、核验的证照批文等材料和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需要由行政机关或者相关组织出具的证明材料。
对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草案拟规定: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例外情况,对能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达到行政许可条件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行政许可等事项,行政机关可以实行告知承诺。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审议时认为还需补充对“承诺不践诺”的约束条款,规定有效的限制性措施,保障公平竞争。
对多重审批,草案规定:行政许可等事项依法由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建议应明确具体可操作的优化服务流程,如“可以由一个部门统一接收、转送申请材料,各相关部门同步审批、分别作出审批决定。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以外,任何单位不得将一个单位的审批事项的办理结果作为另一个审批事项的前置条件”。
如何使上述便利化举措落到实处?草案从监管角度作出规定。一方面,明确各有关部门在政务服务便利化工作中的职责,要求政务服务中心设综合窗口,落实首问负责、首办负责、一次性告知、联合办理、限时办结、预约服务、延时服务、帮办代办等举措,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并开展考核;另一方面,规定接受政务服务咨询、建议和投诉、举报的方式,明确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清理整合政务热线,建立健全12345在线平台,方便接受群众各种咨询投诉等,并可以通过实施事中事后监管、联合检查、信用监管等方式,保证全省政务服务便利化的有效施行。(陈月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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