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高端智库报告称金融科技进入2.0阶段

2017-06-22
来源:经济参考报    作者:班娟娟 金辉

  “互联网金融是金融科技发展的初步阶段,是金融科技1.0阶段,现在金融科技逐步进入2.0阶段,并呈现出与1.0阶段的实质差异性。”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副所长胡滨19日说。他指出,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整体呈现被动式监管格局,互联网金融监管以及金融科技监管的长效机制有待完善。

  当天,由首批国家高端智库中国社科院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主办的“金融科技的发展与监管”学术研讨会在京举行。胡滨代表中国社科院金融法律与金融监管研究基地课题组发布了《金融监管蓝皮书:中国金融监管报告(2017)》。

  报告指出,金融科技的发展使得移动互联、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以及区块链等全面深入地应用于金融体系当中,逐步进入金融科技2.0阶段。金融科技相对于互联网金融增强了资源要素整合的能力和生态体系构建的功能,逐步呈现出跨界化、去中介化、去中心化及自伺服等特征,对金融体系及其相关的监管带来重大挑战。

  “首先,金融监管当局关于金融科技及其监管的理念尚未理清。其次,金融科技的多变性与专业性使得金融监管难度急剧加大。最后,金融科技混业趋势与分业监管模式存在制度性错配。”报告指出。

  课题组认为,目前金融科技的监管基本停留在互联网金融阶段的思维,是一种相对被动的监管体系。现有监管框架注重存量消化,缺乏增量思维;注重机构监管,缺乏功能监管思维;注重行业监管,缺乏系统思维。

  事实上,在《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管理办法和专项整治为核心支撑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措施中,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是不是得到较为有效的控制,值得关注。

  以P2P网络借贷为例,2016年全国P2P网贷成交额突破2万亿元,仍然呈高速增长态势。在网贷风险专项整治之后,到2017年1月底之前,网贷体系中没有出现资金大规模从网贷平台撤离的状况,同样也没有出现资金从中小网贷平台向大平台大规模转移的状况。

  “金融科技对未来金融体系以及金融监管框架的影响存在较多的未知性和不确定性,需要构建一个具有长期、动态视角的金融科技监管长效机制。”胡滨说。

  课题组建议,我国金融监管当局应充分认识互联网金融以及金融科技的发展趋势和特征,通过构建金融科技监管长效机制、适当进行监管组织架构调整、建立健全金融科技监管沙盒以及强化监管科技的发展和应用,以构建长期有效的金融科技监管架构,防范潜在的金融风险,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保障金融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