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黑恶势力是社会毒瘤,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侵蚀党的执政根基。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在全国范围内启动。过去的一年多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了阶段性成效。第一轮10个中央督导组进驻期间,10个省市就打掉涉黑组织96个,查扣涉案资产50余亿元,有1386人投案自首,推动立案查处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问题1791起,党纪政务处分572人,有力震慑了黑恶势力犯罪。今年是这场斗争承上启下关键一年 。可以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在全国掀起凌厉攻势,一大批黑恶分子、村霸恶痞及背后“保护伞”被依法严惩,社会治安环境明显改善,党风政风社会风气明显好转,发展环境明显优化,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明显增强。
从“打”到“扫”一字之差大不同
从“打黑”到“扫黑”,一字之差,内涵大不同。 “打黑”更多是从社会治安角度出发,强调点对点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扫黑”是从夯实党的执政根基、巩固执政基础、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角度,在更大范围内,更全面、更深入的扫除黑恶势力,不但要打击犯罪,还要打击违法行为。“扫黑”更加重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齐抓共管。经过40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的政治和经济空间中形成了诸多“灰色地带”,在其中政、商、社会势力互相交错,盘根错节,其显现效应即是形形色色的黑恶势力的涌现和滋生,其组织形态各异,渗透的领域各殊,规模有大有小,势力有强有弱,这些黑恶势力做大不仅损害民众利益,还冲击民众对政权的信任,影响中央一系列大政方针在基层具体落实,已威协到党的执政基础。
对黑恶势力的打击,一直是中央高度重视的一项工作。以往都是政法部门挂帅,此次行动由党中央、国务院的名义下发通知,说明中央的重视,也必然意味着力度空前。从“打黑”到“扫黑”,一字之差, 则意味着从对个案的打击,扩大到对黑恶现象面的。有着“表面”到“深入”区别,也有“点”到“面”的区别,还有“局部”和“全部”的区别。无论其内涵、范围、程度均发生了质的改变。从“打”到“扫”,是从“剪枝”到“落根”的转变。认识到这一点,我们就会更加深刻地认识到从“打黑除恶”到“扫黑除恶”这细微而重大的变化。过去“打黑”更多是从社会治安角度出发,这次“扫黑”是从夯实党的执政根基、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角度 。
【内涵的转变】
过去打黑,其犯罪行为是显性的。 如今的黑恶势力,其犯罪行为是隐性的。当黑社会势力用所谓“文明”的方式,打着“正义”的旗号,做着非法的事情,这种社会危害后果比真正的流氓更加可怕。因此我们不仅仅局限在“打”,更多是“扫”,排除、清扫那些隐秘涉黑组织。健全机制,明确流程增强驱动力;全面核查,摸排线索增强执行力;广泛宣传,全面发动增强渗透力,但应清醒看到,黑恶势力犯罪呈现新动向、新特点,一是有些涉黑组织已积累一定资本,正在“漂白”,表面上改恶从善,暗地里却从事规模更大、利益更大的违法犯罪活动;二是敛财手段多样,除了黄赌毒,也有以入股、租赁、借贷为幌子的蚕食手段,有使用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垄断经营等;三是行为更加隐蔽,有的刻意使用软暴力,有的选择夜间作案,回避公众视线;四是千方百计寻求庇护。一些组织通过各种方式寻求“保护伞”,企图建立更为复杂的关系网,庇护其长期发展。
【范围的扩大】
“老虎露头就打,苍蝇乱飞也要拍”。整治群众身边的腐败需要同扫黑除恶结合起来,坚决查处涉黑“保护伞”。 近年来,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有不断扩大的趋势,这不仅在很大的程度上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而且严重破坏了公共安全和整个的社会管理秩序。因此,为有效地预防和控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发生,我国《刑法》明确对此类犯罪予以有效地规制,使司法活动做到了有法可依。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最高人民法院也相继颁发了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这为法院对该类犯罪的认定提供了更具可操作性的具体标准。然而,在司法实务中,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打击仍存在很大的阻力,其中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某些单位或个人为该类犯罪提供了“保护伞”。《刑法》294条的规定,对我国采用“黑社会性质组织”一词的内涵进行了阐述,分析了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是黑社会犯罪的初始阶段,该阶段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在组织和行为方式上具有黑社会的一些特征,已初步属于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这和我国的基本国情是相符的,也是立足于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实际情况的分析。为此,为了发展壮大,黑社会性质组织势必促使掌权者腐败,寻求政治保护伞。
由于黑社会性质组织要得到进一步发展,获得更大的生存空间,首先面临解决与公权力的碰撞与冲突问题。只有让一部分公权力退出管理、干预领域,它才能获得发展的外部环境。为了获取高额的非法利润,并使自己的犯罪行为和组长免遭打击、惩处,对握有一定权力的党政领导、机关干部和公安司法人员等,黑社会性质组织千方百计进行拉拢、腐蚀,输送利益,具体手段有金钱贿赂、感情联络、跑官要官、美色引诱、威逼就范。相对而言,“保护伞”涉黑的类型也多种多样,概括而言,有收受贿赂型、纵容包庇型、渎职放纵型、组织领导型、积极参与型。
“保护伞”类犯罪与普通的刑事犯罪不同,具有鲜明的特殊性,主要特点为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相伴相生、主体身份特殊、犯罪手段多样化、隐蔽性强,正是由于“保护伞”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在长期的交往中,结成利益共同体,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因此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往往不愿意供出其背后的“保护伞”。这也为查处“保护伞”类犯罪带来了重重困难,正是由于“保护伞”类犯罪的以上特点,查办“保护伞”类犯罪面临诸多困难,具体表现为线索发现难、调查取证难、排除干扰难、定性处理难、形成合力难。 因此:首先在机构设置层面,要建立涉黑“保护伞”类犯罪侦查指挥中心。第二在工作机制层面,要建立五项机制,分别是线索发现、管理机制,侦查力量统一调配机制,侦查指挥协调机制,健全侦查协作配合机制,一体化经费保障机制;第三在制度建设层面,需完善三项制度,分别是规范侦查协作制度,建立健全信息情报交流制度,改革和完善侦查工作考核评价制度;第四在法律规制层面,需完善侦查、审判管辖制度。
【程度的加强】
从法律的思维、政策的界限、扫黑除恶的高度出发,最终实现“三个效果”的统一(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党中央立足当前、着眼未来的重大决策部署,是落实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和提高人民群众安全感、幸福感的具体举措。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各单位间的沟通联系机制,及时加强沟通,齐抓共管,形成有效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合力。要时时掌握基层工作动态,通过督导、挂牌督办等形式以及约谈、问责等机制,层层压实责任。上级各部门要加强对涉黑涉恶案件的指导,确保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历史检验,实现案件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形成声势,营造出全民知晓、全民参与的浓厚氛围。
扫黑除恶是一场关系人心向背、治乱兴衰的伟大斗争
本次严打的性质已经发生重要变化。《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强调本次扫黑除恶“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事关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 改革开放40年,全国各地治安都得到了显著的改善。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一些地方黑恶势力也随之生长蔓延,成为骑在人民群众头上作威作福的“村霸”“市霸”“行霸”; 一些黑恶势力甚至把持基层政权欺压百姓,人民群众深受其害,却敢怒而不敢言。长此以往,人民群众对党的信心就会被消解,党的执政之基就会被蚕食,党的初心和使命也会成为一句空言。党中央部署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扫除的是黑恶势力,净化的是政治生态,赢得的是党心民心,夯实的是执政基础,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的确如此,扫黑除恶是一场关系人心向背、治乱兴衰的伟大斗争,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站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进入历史交汇期的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十八大以来反腐败工作向基层的延伸。可以说只要是损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无论是黑是恶,都要一网打尽,还百姓一个公道。“扫黑除恶绝不仅仅是打击犯罪,更是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因此,更加重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齐抓共管。
当前,随着专项斗争全面纵深开展,扫黑除恶进入了攻坚碰硬的“深水区”。一些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纷纷改头换面、蛰伏隐匿,企图逃避打击。那些尚未浮出水面的黑恶势力,也因活动形式隐蔽化、活动方式软暴力化、渗透领域宽泛化和网络化,治理难度不断加大。从掀起扫黑除恶热潮,到专项斗争深入社会每个角落;从大批涉黑涉恶犯罪分子落网,到中央督导组进驻各省份形成督导全覆盖,扫黑除恶在一年多的时间里不断向着纵深发展。我们欣喜地看到,在这一过程中,法律之网也正在通过制度建设被织得越来越密,不仅可以网起称霸一方的“大鳄”,也绝不放过百姓身边的“小鱼小虾”。谁让无辜百姓担惊受怕,法律就让谁心惊胆寒。
涉黑涉恶问题不仅关乎老百姓切身利益,更关乎中国社会大局稳定以及基层政权是否牢固。相对于那些“大老虎”,群众对身边的“小老鼠”更为痛恨。有的利用职务之便侵吞集体资产,有的对百姓吃拿卡要,更有甚者与黑恶势力勾结欺压残害百姓,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幸福感。因此应该更加注重基层地区扫黑除恶的专项斗争行动。 “扫黑除恶”是治标,要解决根本问题,还要从加强政权建设,加强反腐倡廉上下功夫,因此扫黑除恶和反腐倡廉应当同步推进、双管齐下。可以说只要是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无论是黑是恶,都要一网打尽,还百姓一个公道。“扫黑除恶绝不仅仅是打击犯罪,更是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因此,更加重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齐抓共管。
细节决定成败,扫黑除恶同样如此。只有真正以群众利益为出发点,把打击锋芒始终对准群众反映最强烈、最深恶痛绝的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同时与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和反腐“拍蝇”结合起来,深挖“保护伞”,才能得到百姓衷心拥护支持,也才能对黑恶势力犯罪形成压倒性胜利。从《通知》中严厉的措辞可见,中央层面的决心已经很明确。尤其是文件中提到的,把打击黑恶势力与基层的反腐“拍蝇”,“脱贫攻坚”相结合,以及“不管涉及谁都要一查到底”的表述,成为反腐与基层治理的一道明确的主题。
据统计:2018年全面各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共打掉涉黑组织1292个,恶势力犯罪集团5593个。2019(1-5月)全国共侦办涉黑案件542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2179起,全国刑事案件发案同比下降6.5%。社会治安环境明显改善。全国各地区、各部门(单位)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宣传活动,通过发动群众,进一步营造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浓厚氛围。与此同时,政法部门通力协作,形成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强大合力。在线索摸排方面,不断拓宽线索渠道,从深度、广度、力度上着力,向精细化发展;在案件打击方面,不断加大打击力度,提升办案质效。
从“反腐败”到“扫黑除恶”:打通施政“最后一公里”
反腐扫黑密不可分,一脉相承。如果说反腐是顶层整饬,是惩治贪官的“罪与罚”;扫黑则是基层清理,是扫除黑恶势力巩固红色的“红与黑”。 事实表明,黑恶势力猖獗的背后,往往有党员干部在撑腰,与腐败问题息息相关。因此 “对黑恶势力更是采取了“零容忍”,见一起打一起,从不手软。“保护伞”——能提供“保护”的只有公权力,或者说已经腐败的公权力。这次扫黑除恶就是一次“拔”根行动。
“国无恒强,无恒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中流击水,不进则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一场攻坚战,也是一场持久战。按照专项斗争为期三年的目标要求,今年是专项斗争承上启下的关键之年。目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已进入考验韧劲、“啃硬骨头”的新阶段。必须以坚如磐石的决心,不断强化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实效性,依法“亮剑”,从源头铲除黑恶势力滋生的土壤,坚决打赢扫黑除恶这场硬仗。开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新局面,必须抓紧对标对表,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打好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攻坚战,是各级党委政府的重大政治责任。
当前,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出现一些新动向新特征,需要保持高度警觉;一些干部的发展观和政绩观还存在问题,担心扫黑除恶影响形象和政绩;扫黑除恶意识还没有深入人心,发动群众还不够广泛。这些问题提醒我们,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今后的任务艰巨繁重、任重道远,必须保持冷静判断,坚持问题导向,强化责任担当,抓紧补齐短板,狠抓工作落实,持续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入开展。有的利用职权为黑恶势力提供支持,坐收渔利。有的本人就是黑恶势力的头目,形成了“以黑经商、以商养黑、以商养官、以官护黑”的黑色利益链。各级部门迅速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聚焦涉黑涉恶问题突出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把打击锋芒始终对准群众反映最强烈、最深恶痛绝的各以雷霆之势打“伞”破“网”,迅速形成高压态势。
扫黑除恶任重道远,务必一以贯之。黑恶势力都有滋生、成长、壮大的过程,黑恶势力也不是一朝一夕就能解决的问题,这是一个需要长期坚持的工作。目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已进入考验韧劲、“啃硬骨头”的新阶段。必须以坚如磐石的决心,不断强化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实效性,从源头铲除黑恶势力滋生的土壤,坚决打赢扫黑除恶这场硬仗。历史的经验和教训提醒我们,扫黑除恶过程中必需要严格遵守各项法律规定,强化证据意识,一切行动都“依法”运用法治手段、在法治轨道内进行扫黑、治黑行动,这既是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也是根本遵循。
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要聚焦涉黑涉恶问题突出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把打击锋芒始终对准群众反映最强烈、最深恶痛绝的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要坚持依法严惩、打早打小、除恶务尽,始终保持对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要采取多种形式,动员人民群众积极投身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对易滋生黑恶势力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相关监管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并会同公安机关健全和落实市场准入、规范管理、重点监控等机制,堵塞管理漏洞,消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强化线索排查。把排查线索、摸清底细作为扫黑除恶整治工作的重点,一次对各行业和领域的涉黑涉恶总体情况、表现形式以及成因等作全面排查分析,特别是对近年来的信访案件、治安案件、涉点型经济案件进行排查梳理,深挖隐藏在幕后的涉黑涉恶线索,按时报送扫黑除恶线索表,做到排查底细清、线索情况明。
这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既是我党巩固执政基础,打通施政“最后一公里”的攻坚战,也是我党加强自身建设的一次分水岭事件。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既任重道远又时不我待,各级组织要勇于担当,敢于亮剑,以扫黑除恶的实际成效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形成有效社会治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保驾护航。 (作者为中国廉政法制研究会反腐败司法研究中心秘书长,北师大兼职教授、湘潭大学兼职教授,《反腐资讯》内参主编)